【第22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取得《购用证明》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
【第25条】【第1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素销售给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素。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素。
【第43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23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朝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海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昌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大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丰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通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顺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西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东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密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石景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怀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门头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延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平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北京周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